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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被人抄袭怎么办?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重心已渐渐的从传统网站转向了移动APP。但基于移动设备本身性能的限制,即便是以APP起家的互联网新贵,在有了基本的实力之后,也都会开发设计自己的网站。而对于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的中小企业,虽总是抓不住网络最新趋势,但到了今天,往往也都开发运营了自己的网站。在全民皆商,全商皆上网的时代,网站之间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那么问题来了,网站网页该如何保护?以下这起案例告诉我们,网站网页可以构成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两被告被控侵权网站的首页页面虽在细节上与原告网站首页页面存在差异,然无论背景色彩、页面排版抑或各版块比例布局、产品展示的位置方式等均与原告网站首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两被告未能证明该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系由其独立创作,而两被告涉案网站的ICP备案日期、其网页所刊载的文章日期均晚于原告网站建成日期,其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有机会从互联网上接触原告网站内容。综上,本院认定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与原告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信息网络中,已构成对原告该网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第一,独创性是关键。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关键因素之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独”和“创”两个部分。“独”即是该作品是由本人独立创作,而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创”是指若要构成作品,须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这一判断标准对网页的保护仍然适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原告涉案网站首页页面的的文字、图形、动画效果、色彩选择和版面设计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该网页内容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的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
第二, 功能性之辩。网站网页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传统作品有着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就体现在网站的实用性上。所有网站的建立之初均是为了满足某一功能,无论是购物、娱乐还是工具查询,均是以满足实际需求为目的。而对功能的保护是专利法的任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美感。如就下载网站而言,若网页页面仅仅是一个个内容的排列,网页同时还展现多个贴片广告,这样的网页显然不具备任何美感,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就此而言,网站网页与实用艺术作品较为相似。而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其著作权领域的美感与实用性功能必须能够分离。笔者认为,网页也应适用这一规则。著作权法保护网页设计所体现出的美感,这种因素不可依附于其实用功能,必须能够可分离的独立展现。
第三, 剔除公有领域内容著作权法是利益平衡之法,一方面要保护作者利益,激励创作;另一方面也要,满足普通公民的文化需求,不能给予作者过分的垄断权。公有领域的内容即是社会公众需求的部分,不能由作者独占。就网页而言,除基本的色彩、文字、产品展示方式、通常动画效果等内容外,甚至通用的版式设计,通用的颜色组合都已渐渐进入公有领域。
因此,通过作品要件的检视,网页是否构成作品不可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原告不仅主张网站的首页构成作品,同时也主张网站的内页构成作品。法官认定首页构成作品的同时,也认为网站的内页未能体现出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由此可见,网站网页若要构成作品,至少要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体来说,网页的整体结构编排、颜色视觉效果、版面设计、内容布局均有发挥创作的余地。满足了以上标准,一般均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